拍卖公司为何不保真?
1999年,北京瀚海油画专场,当拍到署名吴冠中的《风景》作品时,委托人在观众席上起身向买家声明吴冠中说这画是假的,但作品最终还是以22万元人民币落槌成交。2005年,上海苏女士从翰海拍卖花253万元人民币买了吴冠中的油画《池塘》,被吴冠中本人鉴定为“伪作”。瀚海坚不撤拍处理,苏女士告上翰海。2008年12月,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苏女士败诉,称罗女士应自行承担市场风险。作品真假究竟谁说了算?吴冠中几桩假画案,触及了拍卖行不保真的潜规则。
因为拍卖公司认为,《拍卖法》没有规定拍卖人需要保证拍品的真实,拍卖前他们刊印了业务规则,已作出免责声明。我国1996年颁布的《拍卖法》的确规定:“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”和“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”,但同时也规定“拍卖人、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,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”。这一条法律,让拍卖行对真伪的鉴定有了免责条款,却让买家没有保障。
西方国家法律规定拍卖公司必须对拍品真伪做出保证,如德国《拍卖法》通过由协会及商会任命的专家来鉴定;英国《拍卖法》规定,拍卖物品必须进行精确的鉴定说明,供竞买人查看。其实,拍卖公司收取了买家的高额佣金,不能不承担相应的责任,尤其不能不负对拍品的鉴定责任。